最近又遇上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跟同業的朋友交流,他說煩的很:

之前發放的一筆3年期的流動資金貸款,最近遇上內部審計部門的檢查,說他的還款方式不合規,朋友的還款方式為:按月付息,到期還本,但檢查人員說不合規:按照監管的要求,說中長期貸款最少每年還本兩次。

無奈秀才遇到兵,有理說不清,最後多番力爭之下,隻能接受調整還款方式的要求,因為要不然審計部門就要扣分,整改。

其實這個問題,從10多年文件出臺後,一直困擾著企業和銀行。

而且銀行許多非業務條線的監管部門的許多人,拿著所謂的尚方寶劍,對著基層的業務人員動擇一頓亂砍,既不瞭解當時文件出臺的背景,也未深入詳細的瞭解文件的具體內容,給銀行業務的發展造成瞭極大的困擾和不便。

《中國銀監會關於規范中長期貸款還款方式的通知》(銀監發〔2010〕103號),這個文件出臺的時間為2010年12月6日,當時出臺這個文件的背景。

當時,中長期貸款整借整還和行業集中度風險突出。貸款中長期化趨勢不斷強化,有數據顯示:中長期貸款同比增速連續19個月保持在30%以上,同期短期貸款增速則急劇下降到個位數乃至負數。

並且在當時,中長期貸款在市政建設、房地產開發、高速公路、高速鐵路等領域大量沉淀。這些行業負債率過高,非核心主業整治遠未到位,而銀行收益率很低,風險議價能力十分有限。

事實上,中長期貸款的風險在當時引起監管層的擔憂,2010年末,銀監會即開始著手啟動中長期貸款還款方式的規范工作。2010年12月初,銀監會下發《關於規范中長期貸款還款方式的通知》。

由此,可以看出:當時銀監會出臺規范中長期貸款還款方式的通知,其目的並不是為強化還款方式-每次還本兩次,這個事項上。其主要目的是為瞭防范當時大規模增長的中長期貸款,集中到期後,對後續經濟可能造成的巨大沖擊。

這是其一,理解關鍵監管文件出臺的背景。

第二、我們來看看,以訛傳訛的監管要求!

2010年銀監會下發《關於規范中長期貸款還款方式的通知》(銀監發〔2010〕103號),文件要求“對於新增的中長期貸款,要根據項目建設運營周期和項目預期現金流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和建設期內寬限期以及本息科學的還款方式,原則上項目技術建成後,每年至少兩次償還本金,利隨本清。”

認真拆解的看官方的文件,其實我們可以看到,雖然標題和行文的重點都落在瞭“中長期貸款”,但其主要作用和闡述的方向,卻穩穩的指向建設項目。

這其實也與我們之前說得,出臺文件的背景是相吻合的。

害怕當時發放的中長期貸款,到時候統一到期,沖擊經濟。

毫無疑問,監管的本意是對項目建設貸款(一般即固定資產貸款)的規范,卻因為用瞭“中長期貸款”這樣寬泛沒有定語的詞,造成往後的很多年,流動資金貸款一直牽涉其中。

政策傳導到基層,基層不理解上層政策制定者的初心,其實可以理解,但後續政策制定者又未做進一步的說明,挾裹權利的基層監管機構錯誤解讀,就慢慢就變成瞭類似真理的鐵律。

其實認真瞭解當時的經濟和信貸政策背景,我們就不難理解政策制定者在用詞上的“恰到好處”。

當時正是政府融資平臺貸款發展的鼎盛時期,文件出臺的本意,其實不是為瞭控制流動資金貸款,而是為瞭規范城投平臺的中長期貸款。

更甚者,我們全文梳理下來,從未提及流動資金貸款。

第三、如何理解中長期貸款的本質=周轉?

那很多人就說,這個文件沒說中長期流動資金貸款應該每年還本兩次,那銀監會的“三個辦一個指引”中的《流動資金貸款貸款管理辦法》肯定說瞭。

那我們就來看看《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根據辦法規定: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和周期特點,合理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實現對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

其實如果經營企業多年,或是在銀行信貸領域深耕多年的朋友就應該知道,哪些企業經營周期一般會超過一年?房地產、船舶廠、飛機制造、兵器廠,難道隻有這些企業才適合敘作中期流貨嗎?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其實,我理解的流貸本來就包括兩種類型:

一種是臨時性貸款,一般來說是針對具體交易背景,一筆資金一筆業務,如節假日前、年末的臨時性囤貨、季節性的補充資金等等,多為貿易型企業。

另一種是周轉性貸款,用於持續生產經營的鋪底性資金,很多制造型企業,由於產品的生產周期長,產品的訂單一般具有連續性,因此伴隨著銷售的增加,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預付賬款、應收賬款等等都占據著企業的資金,造成企業周轉性資金短缺。

大部分企業的生產是多頭並進的,並不是我們理解的,做完一個訂單,能把所有的錢收回來,接著做下一個訂單,企業的生產往往是往復循環的。

最聰明的策略師和銀行傢,根本沒辦法讓貸款的期限設計得與生產經營掐尺等寸,天衣無縫。

這樣,造成的結果:要麼是企業資金閑置,要麼是經營卡頓,要麼是臨時性民間借貸增加成本、增加風險。

近年來,尤其是疫情以後,由於經濟穩定性受到內外部的巨大的沖擊,監管機構公佈的社融中,中長期制造業貸款,一直增長得非常乏力。

國傢強調金融支持制造業中長期貸款,並將其作為一項重要考核指標,本質是要金融機構助力企業流動周轉能力,是想減輕企業的負擔,給企業定心丸,避免“銀行可能抽貸”的陰雲,一直纏繞著企業現金流的上空,我理解其實也是對之前監管政策的糾偏。

第四、用好中期流動資金貸款!

站在銀行的角度,貸款的還款方式如何選擇:到期還本付息、等額本金、等額本息、1年還本2次等等其他更靈活的還款方式。

究其根本,是貸款審查人員和貸款的經辦人員,對企業的經營以及所在的行業,有非常深入的瞭解,還款方式的設定,其選擇的形式並不是目的。

其目的:是為瞭控制風險,對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的分析判斷,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協商還款方式。

  1. 如何貸款還款方式的設定,無法有效地控制貸款償還的隱藏風險,那貸款的審查人員和經辦人員,就應該運用財務和非財務觸發指標,通過合同約束,在不利和消極因素出現前,債權人能及時有效應對。如公司的主要結算賬戶在貸款銀行流水歸集金額的大幅度下降、關聯公司的存在多次欠息等情況,應設定觸發不安抗辯權條款等。

上述觸發指標的設定,看似給業務的經辦人員增加瞭負擔,但在金融技術水平日新月異的時代,運用多種技術,內嵌多個系統,如企業信息公示系統、風險預警系統、法院信息綜合查詢系統、裁判文書網系統等,是能通過技術的手段,既解放自己,控制風險,同時也是對客戶的解放。

借款人一般希望銀行給予其貸款的期限越長越好,一是擔心銀行的抽貸,二是擔心銀行的續貸手續復雜,放款時間長,影響企業的資金流。

目前大部分銀行,對企業的借新還舊操作、發放中長期貸款慎之又慎,其主要原因,一是擔心企業資金的空轉挪用,畢竟貸款挪用是貸款出風險最大的因素;二怕企業的還款來源脫離視線范圍,銀行對企業的還款來源,缺少有效的控制措施。

說來說去,說到底:大傢之間,缺的是信任。

對於這個問題,難道就沒解決的可能性和方案?

其實也不是,如果運用多種技術手段,能在銀行和企業之間,最大可能地抹除信任的障礙,那問題其實就迎刃而解。

目前,市面上各傢銀行推出的稅貸產品,就是基於稅務局的稅務系統基礎上,再結合大數據模型和多個公開系統,設計出的產品,在流動資金品類中,開辟瞭一塊新的市場份額。

當然稅貸是一種純線上產品,它有很多的優點,但也有很多的缺點。

我覺得在銀企建立互信的基礎上,銀行給予企業最好的線下流貸方案應該是這樣的:

①銀企雙方簽訂的中長期不可撤銷融資合同,是備用性質的貸款承諾;

②在貸款承諾期限內,借款人隨借隨還,額度可循環使用;

③貸款人按借款人實際用款時間收取利息,按天計息;

④銀行在與企業簽署融資合同時,需收取一定的承諾費或手續費。

其實這樣好處是顯而易見的。

這樣的貸款,其“用”和“還”的形式,其實更符合企業經營規律,借款人從某種程度上降低瞭融資的成本,在可預見的未來,獲得瞭流動性保障,同時商業銀行也拓展自己的中間業務收入。

相信在做好貸款風險控制,做好貸款不良率的控制的基礎之上,監管如今中長期貸款考核壓頭的基礎上,是沒必要拿著“一年還本兩次”,這種事,反復說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