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中國人民解放軍開始實行軍銜制,軍官軍銜分為4等14級,該制度於1965年廢除。

1988年實行新軍銜制度,軍官軍銜分為3等11級。1994年取消一級上將軍銜,並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不授予軍銜”,軍官軍銜分為3等10級,沿用至今。

55式軍銜

1955年1月中央軍委發佈《關於評定軍銜工作的指示》,同年2月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首次設立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銜制,於同年9月實行,軍官軍銜分為4等14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元帥、元帥

大將、上將、中將、少將

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大尉、上尉、中尉、少尉、準尉(後增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元帥原本隻打算授予毛澤東一人,但毛澤東本人拒絕接受,因此自始至終無人授予此軍銜。

1955年9月,毛澤東在授予元帥軍銜及勛章典禮上親自為朱德、彭德懷、林彪、劉伯承、賀龍、陳毅、羅榮桓、徐向前、聶榮臻、葉劍英等十元帥授銜。

士官、士兵軍銜在軍官軍銜以下。士官軍銜分為:上士、中士、下士;士兵軍銜分別為:上等兵、列兵。

1965年第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關於取消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銜制度的決定》,軍銜制度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