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現在很多公司都有這樣的經歷,從個人那裡采購貨物或者與個人合作,但是個人不願意去稅務局代開發票給到公司,然後為瞭促成這個業務,個人主動或者公司讓這個個人去別的公司那裡開具發票過來給到公司,公司財務視這個業務為合規操作,見票同意付款。

但是,你不知道的是,這樣操作是存在風險的,近日,就有一起相似的案例被查瞭,讓我們一起來看看這樣做糾結符不符合規定,有什麼風險吧!

“四流不一致”引起稅局註意!

果然!是虛開發票!

近日,廣東省惠州市某公司因為在日常業務中“四流不一致”引起瞭稅務局的註意。

有興趣的可以自己搜一下看看完整的,簡單總結下就是:

經稅務稽查局查實:該公司與個人伍某進行業務往來,因個人無法提供給發票,因此接受瞭另一傢深圳公司開具的發票,惠州公司與深圳公司並無實際業務發生,最終判定為違反稅收管理的行為處以30000.00元罰款。

處罰依據是:

1、屬於個人業務,從第三方取得的普票屬於虛開發票;

2、從第三方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並將發票涉及的業務以工程施工科目入賬,暫未發現資金回流情況。

最近,糧餉君也總是收到咨詢:資金流、發票流不一致的話怎麼解決,是否可以簽訂一個三方代收代付的協議就可以解決瞭?那麼三方代付協議是否是符合稅法規定的?三方代付是否存在稅務風險?

下面,我們一起來瞭解下吧!

資金流與發票流,可以不一致嗎?

資金流與發票流不一致就是虛開發票嗎?對此,稅局也是給出瞭明確的答復。

稅局明確答復:

資金流與發票流可以不一致!

我們通過稅務總局的答疑可以看出,上述情況就會造成資金流與發票流不一致。

所以,資金流和發票流不一致的時候,隻要業務是真實發生且向實際接受服務一方開具發票是沒有問題的。

四流不一致有何風險?

資金流和發票流不一致,其實涉及到的知識點是是三流一致及四流一致,那麼我們現在所說的三流、甚至四流一致,具體都包含瞭哪些呢?在這裡給大傢簡單地說一下。

所謂“三流一致”,就是銷售方、開票方和收款方為同一主體;購買方、受票方和付款方為同一主體,達到三流一致。

“四流一致”,主要是在“三流一致”的基礎上再多加瞭一個合同流!就是雙方簽署的合同也跟實際發生的業務、金額、發票對應得上。

四流不一致有何風險?

1、增值稅涉稅風險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幹問題的第三項明確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四流一致”通常是稅務機構判定交易是否真實的依據。四流不一致可能會導致其相應的進項稅不能抵扣,追補稅款及滯納金,甚至會繳納相應的罰款。

2、企業所得稅涉稅風險

(1)三流、四流不一致,可能會被懷疑買發票等被認定為“偷稅”,從而導致稅前不能扣除;

(2)未通過公戶支付貨款,很容易收到虛開的發票(例如供應商找第三方開票等)。

3、可能面臨刑法責任

“四流不一致”,很可能涉嫌“虛開發票”,嚴重的還會面臨刑事責任。

“四流不一致”雖然說並不必然導致構成“虛開發票”,但還是奉勸老板和會計們,如果業務是真實發生的,盡可能做到“四流一致”,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四流一致”和虛開發票

有什麼關系?

很多人之所以問四流不一致是否有涉稅風險,其中一個原因是認為如果四流不一致,會被稅務機關定性為虛開發票。

那“四流一致”和“虛開發票”之間到底有什麼關系呢,如果四流不一致,是不是就是虛假業務虛開發票?

舉個例子:

小張的公司作為購買方,委托總公司代為支付投標保證金和中標服務費共200萬元,合同均為小張的公司簽訂,銷售方A公司把發票開給小張的公司。

這裡面的資金流不一致,涉及的200萬元增值稅小張公司能否允許抵扣?A公司屬不屬於虛開發票?

這裡總公司就是一個代墊款項的角色,取得的200萬元專票依然能抵扣。

在確保業務真實的前提下,因行業或企業資金監管制度規定,發生“付款方與受票方不一致”情形的,原則上是可以抵扣的,但是需出具相關證明資料,比如委托代墊協議,授權書等。

這些情況允許四流不一致!

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分支機構,合同流、資金流、發票流和業務流在特定的情形下,也可以不一致。

情形一:金融機構

根據《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傢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三條第五款規定,采取匯總納稅的金融機構,省、自治區所轄地市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地市級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轄區縣及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情形二:部分地區省內匯總繳納

根據《財政部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號)規定,固定業戶的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區、市)范圍內的,經省(區、市)財政廳(局)、國傢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同一省(區、市)范圍內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分機構,增值稅發票是總機構統一開具還是總分支機構分別開具,不同地方稅務機關執行口徑不同,應按照當地政策執行。

總結

隨著稅務機關的監管手段越來越智能化和現代化,企業要是有點什麼問題,肯定是逃不過稅務機關的法眼!雖然說三流、四流不一致不一定是涉及虛開發票,但是,盡量保持一致會更更省事!

總而言之,如果業務真實,且相關的原始憑證均能證明業務的真實性,那麼“三方代付”可作為“四流不一致”的補充說明。

如果您企業有很多已經發生瞭的業務,沒有做到三流、四流一致,可以來咨詢糧餉君看下是否可以幫忙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