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計算標準(詳細版)

猎户座流星雨 2024-06-11 06:36 1次浏览 0 条评论 taohigo.com

受害人需要治療的話,對方應支付(1)醫療費、(2)誤工費、(3)護理費(4)住院夥食補助費)(5)營養費(6)就醫交通費;

若存在傷殘,則對方應支付(1)殘疾賠償金、(2)殘疾輔助器具費、(3)被撫養人生活費(4)精神撫慰金;

若受害人死亡,則對方應支付(1)喪葬費、(2)死亡賠償金、(3)被撫養人生活費、(4)精神撫慰金。

下面詳細列明每個賠償項目的計算方式,最後則為法律依據。

(上文未涉及問題,可直接在評論區評論,我會盡快回復。)

1、醫療費

簡單講:在醫院花瞭多少錢,醫療費的數額就是多少。所以醫療費發票、繳費清單、繳費記錄和病例資料都保存好。

2、誤工費

(1)若受害人有固定的收入(上班的),根據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例:小明因車禍受傷,誤工期是3個月(鑒定機構可以鑒定誤工期,鑒定前可根據醫生的意見估算),小明的月工資為8000元,則小明的誤工費為24000元(8000元/月*3個月)。

(2)若受害人沒有固定收入(農民、自由職業者或個體工商戶等),根據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來計算。

例:小明(農民)因車禍受傷,誤工期是4個月,小明近三年的總收入為216000元,則小明的月平均工資為6000元(216000元÷3年÷12個月),誤工費為24000元(6000元/月*4個月)。

(3)沒有固定收入的小明是很難證明自己近三年的收入的。這種情況下,小明可以參照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下面以北京為例,小明是農民,參照“農、林、牧、漁業”的年平均工資84741元/年。例:小明因車禍受傷,誤工期是150天,小明所在行業的平均工資為123457元/年,則小明每天的平均工資為232.16元(84741元/年÷365天),誤工費為34825.06元(232.16元/天*150天)。

3、護理費

一般情況下,由受害人的近親屬為護理人員,護理人員為1人,護理人員的“誤工費”就是護理費(護理人員需要護理,所以不能去上班瞭,因此產生瞭“誤工費”)。

例:小明車禍,其妻子小紅護理,小紅的月工資為5000元/月(有固定收入),護理期為3個月(護理期由鑒定機構鑒定,鑒定前可根據醫生的意見估算),則護理費為15000元(5000元/月*3個月)。若小紅沒有固定收入也是參照誤工費的計算標準計算。

4、住院夥食補助費

參照當地國傢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夥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北京地區為100元/天)。例:小明因車禍住院15天,故住院夥食補助費為1500元(100元/天*15天)

5、營養費

營養費一般按照50元/天的標準計算的(地域、傷情不同,標準可能存在差異)。例:小敏因車禍受傷,營養其為30天,則營養費為1500元(50元/天*30天)。

6、交通費

交通費指受害人及必要的護理人員因就醫或轉院發生的費用。費用據實計算,相關的發票保存好。

7、殘疾賠償金

受害人小明因車禍致殘。

若受害人小明為城鎮居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傷殘賠償系數 。 當地數據可自行上網查詢 。

傷殘等級共1-10級,一級傷殘的賠償系數為100%、二級傷殘為90%、三級為80%、四級為70%、五級為60%、六級為50%、七級為40%、八級為30%、九級為20%、十級為10%。

若小明為農村居民: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傷殘賠償系數。

以北京為例,北京地區不再區分城鎮居民、農村居民,統一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目前部分省不再區分農村與城鎮,全國范圍內也即將不再區分農村與城鎮。

傷殘等級共1-10級,一級傷殘的賠償系數為100%、二級傷殘為90%、三級為80%、四級為70%、五級為60%、六級為50%、七級為40%、八級為30%、九級為20%、十級為10%。

2020年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75602元,30歲的小明因車禍受傷,傷殘等級鑒定為10級,故傷殘賠償金為151204元(75602元/年*20年*10%)。

多處傷殘如何計算傷殘賠償系數:

受害人構成多處傷殘且最高傷殘等級非一級傷殘的,在最高傷殘等級的傷殘賠償系數的基礎上,每增加一處傷殘所增加的附加系數,按所增加傷殘的傷殘賠償系數的十分之一疊加,附加系數之和不超過10%,總賠償系數數不超過100%。

示例∶受害人經評定為十級、九級、八級、六級傷殘各一處,則該受害人傷殘賠償系數的計算方法為,最高傷殘等級六級傷殘,傷殘賠償系數為 50%;十級、九級、八級傷殘各一處,附加系數為1%(十級:10%÷10)+2%(九級:20%÷10)+3%(八級:30%÷10)=6%,綜上賠償系數為50%+6%=56%。

示例二∶受害人經評定為十級、九級傷殘各一處,傷殘賠償系數的計算方法為:最高傷殘等級九級傷殘,賠償系數為 20%;十級附加系數為1%(10%÷10),綜上賠償系數為20%+1%=21%。

示例三:受害人經評定為六級、五級傷殘各一處,計算方法為:最高傷殘等級為五級,系數為60%,六級傷殘的附加系數為5%(50%÷10),綜上賠償系數為60%+5%=65%。

一級傷殘的賠償系數為100%、二級傷殘為90%、三級為80%、四級為70%、五級為60%、六級為50%、七級為40%、八級為30%、九級為20%、十級為10%。

8、殘疾輔助器具費

若受害人小明因車禍致殘,據實計算。

9、死亡賠償金

若受害人小明因車禍死亡。

若受害人小明為城鎮居民: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 。

若小明為農村居民: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 。

以北京為例,北京地區不再區分城鎮居民、農村居民,統一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目前部分省不再區分農村與城鎮,全國范圍內也即將不再區分農村與城鎮。

2020年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75602元,30歲的小明因車禍死亡,故死亡賠償金為151.204萬元(75602元/年*20年)。

10、喪葬費

若受害人小明因車禍死亡。

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職工月平均工資*6

例:2021年北京的小明因車禍死亡,2020年北京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112886元/年,則喪葬費為56443元(112886元/年÷12個月*6個月)。

11、被撫養人生活費

若受害人小明死亡或傷殘,且小明有未成年子女或無生活來源的父母(一般情況)。

公式: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撫養年限÷撫養義務人數*傷殘賠償系數

傷殘等級共1-10級,一級傷殘的賠償系數為100%、二級傷殘為90%、三級為80%、四級為70%、五級為60%、六級為50%、七級為40%、八級為30%、九級為20%、十級為10%。

說明: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隻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以北京為例:

北京地區不再區分城鎮居民、農村居民,統一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目前部分省不再區分農村與城鎮,全國范圍內也即將不再區分農村與城鎮。

傷殘等級共1-10級,一級傷殘的賠償系數為100%、二級傷殘為90%、三級為80%、四級為70%、五級為60%、六級為50%、七級為40%、八級為30%、九級為20%、十級為10%。

例1:北京的小明,因車禍死亡,小明有妻子和一名10歲的女兒,2020年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為41726元,則被撫養人生活費為166904元[41726元/年*(18歲-10歲)÷2人]。因為小明妻子也需要承擔女兒的生活費,所以每人一半,故計算需要除以2。

例2:北京的小明,因車禍致傷殘10級,小明有妻子和一名10歲的女兒,2020年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為41726元,則被撫養人生活費為16690.4元[41726元/年(18歲-10歲)÷2人*10%]。傷殘10級,對應的傷殘賠償系數為10%。(傷殘等級共1-10級,一級傷殘的賠償系數為100%、二級傷殘為90%、三級為80%、四級為70%、五級為60%、六級為50%、七級為40%、八級為30%、九級為20%、十級為10%。 )

12、精神撫慰金

各地存在一些差異。

以河北為例: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標準是根據傷殘程度等級或者死亡後果等酌定。按傷殘十個等級且最高額為50000元對照賠付,如傷殘十級為1000-5000元,傷殘九級為5000-10000元,以此類推。死亡的統一按照傷殘最高標準50000元賠付。肇事司機被追究瞭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受害人或其近親屬要求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不予支持。

最後

在受害人無責任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對方(或對方的保險公司)賠償的總額為,前述各賠償項目之和。需要註意的是,前述的賠償項目不一定都存在,如受害人未死亡,就不會有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如不構成傷殘,就不會有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和被撫養人生活費。

在一些情況下,對方對車禍發生有責任,受害人也可能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一定的責任。比如受害人小明對車禍的發生承擔同等責任(50%),或小明承擔次要責任(30%)。這種情況下可以這樣計算:

首先,可以要求對方的交強險報銷,交強險是不區分責任的,但是交強險有限額:

醫療費用限額為1.8萬,包括(1.醫療費、2.住院夥食補助費、3.營養費),這些項目之和在1.8萬元內的,交強險可以全部報銷。比如受害人小明因車禍受傷,醫療費用為1萬元(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營養費共計1萬元),在限額之內,則可以要求交強險全部報銷;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8萬,包括(1.誤工費、2.護理費、3.交通費、4.殘疾賠償金、5.殘疾輔助器具費、6.死亡賠償金、7.喪葬費、8.被撫養人生活費、9.喪葬費精神撫慰金),這些項目之和在18萬元內的,交強險可以全部報銷。

其次,一但受傷嚴重些,交強險肯定是不夠用的。比如,受害人小明醫療費用共花費6.8萬元(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營養費共計花費6.8萬元),交強險隻能報銷1.8萬元,剩餘5萬元,根據雙方的責任分擔:

如果對方承擔次要責任(30%),則在交強險支付後,小明可以要求對方支付 剩餘5萬元的30%,即1.5萬元。最終,醫療費用部分(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營養費)交強險支付1.8萬元,對方支付1.5萬元;

如果對方承擔同等責任(50%),則在交強險支付後,小明可以要求對方支付 剩餘5萬元的50%,即2.5萬元。最終,醫療費用部分(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營養費)交強險支付1.8萬元,對方支付2.5萬元;

如果對方承擔主要責任(70%),則在交強險支付後,小明可以要求對方支付剩餘 5萬元的70%,即3.5萬元。最終,醫療費用部分(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營養費)交強險支付1.8萬元,對方支付3.5萬元;

最後,另一部分的傷殘賠償,也是按照前述的方式計算。隻不過是傷殘賠償限額為18萬,包括1.誤工費、2.護理費、3.交通費、4.殘疾賠償金、5.殘疾輔助器具費、6.死亡賠償金、7.喪葬費、8.被撫養人生活費、9.喪葬費精神撫慰金九個賠償項目。

上文未涉及問題,可直接在評論區評論,我會盡快回復。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九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十條 住院夥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傢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夥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夥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十三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六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隻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十八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第十九條 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第二十條 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是,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文書中明確定期金的給付時間、方式以及每期給付標準。執行期間有關統計數據發生變化的,給付金額應當適時進行相應調整。  定期金按照賠償權利人的實際生存年限給付,不受本解釋有關賠償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