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溫度法律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這是刑事訴訟法關於辯護律師閱卷權的明確規定。

刑事案件的閱卷,系律師辯護工作的重中之重。從閱卷開始,嚴格來講,控辯雙方一定意義上實現瞭“信息對等”。辯護律師可以全面審閱案件證據材料,確定最終辯護方向以及辯護策略。

筆者將結合過往閱卷經驗,就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審閱卷宗的要點進行總結歸納,供各位法律同行交流參考。文中如有不足,歡迎各位批評指正。


第一部分 起訴意見書

起訴意見書系偵查機關、監察機關等偵查、調查終結後,認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法律規定制作,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時制作的書面文件。

起訴意見書系偵查、監察機關對指控涉嫌犯罪案件的初步意見,初步認定指控犯罪的基本事實、在案證據情況以及適用法律的意見。刑事案件閱卷從起訴意見書入手,可以最快瞭解案件全貌,有助於下一步詳細閱卷。審閱刑事案件的起訴意見書,重點可從以下內容入手:

1. 指控涉嫌犯罪的罪名,是單一罪名還是多個罪名,與拘留通知書、逮捕通知書載明罪名是否一致。

2. 指控涉嫌犯罪的罪名所依據的法律適用具體條款,與偵查初期相比較,是否存在法律適用的變化。

3. 指控涉嫌犯罪的事實,是單一事實還是多個事實,與偵查階段會見時瞭解到的犯罪事實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增加或減少犯罪事實的情形。

4. 指控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是一人犯罪還是多人犯罪,是自然人犯罪還是單位犯罪,與偵查階段瞭解到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變化。

5. 指控涉嫌犯罪的人員、事實、罪名,是否存在因偵查機關、監察機關通過分案或並案的方式而產生變化,分案、並案是否存在特定原因。

6. 分析案件從偵查初期至偵查終結,事實、罪名、涉案人員、法律適用、案件定性(是否存在涉黑涉惡)等是否存在變化及變化的原因。

7. 註意審閱起訴意見書是否對案件中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有無自首,有無立功,有無主犯、從犯定性之分,作出初步認定。

8. 註意審閱起訴意見書對於犯罪嫌疑人是否認罪認罰,是否如實供述,是否坦白,作出初步認定。

9. 註意審閱起訴意見書關於案件期限的認定,如立案、到案、拘留、逮捕、取保、延期等,需與卷宗內容及客觀事實核對。

10. 註意審閱起訴意見書尾頁落款日期(初步確定偵查終結日期,不等於移送審查起訴日期)、蓋章部門(案件偵查、調查管轄機關)、附卷宗數(核對案件卷宗數)。


第二部分 訴訟文書卷宗

刑事案件卷宗中,往往將案件的程序性部分卷宗單獨成冊,稱訴訟文書卷。訴訟文書卷包括對外使用的法律文書如受案登記表、拘留通知書等,也包括內部使用的法律文書如換押證等。

訴訟文書卷的審閱,主要關註辦案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是否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其訴訟程序和采取強制措施的過程是否合法。審閱刑事案件的訴訟文書卷,重點可從以下內容入手:

11. 審閱案卷是否包含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等材料,判斷案件具體來源,是否有報案人,是否存在被害人。

12. 審閱案卷是否包含立案決定書、不予立案通知書、刑事復議/復核決定書、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不立案理由說明書、人民檢察院通知立案書等與立案相關的文書,瞭解刑事立案的具體過程。

13. 審閱案卷是否包含移送案件通知書、指定管轄決定書等,瞭解案件是否存在被移送或被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的情形,分析管轄是否準確,是否存在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分工管轄錯誤的情形。

14. 審閱案卷是否包含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強制措施的法律文書,包括拘留證、拘留通知書、提請批準逮捕書、人民檢察院批準/不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證、逮捕通知書、變更逮捕措施通知書、提請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人民檢察院批準/不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決定書、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等。重點審閱提請批準逮捕書,對比與起訴意見書的內容是否存在變化。

15. 審閱案卷是否包含提訊證、換押證等文書,註意核對時間是否符合客觀事實,是否存在時間期限的矛盾和錯誤。

16. 審閱案卷是否包含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含指定居所)強制措施的法律文書,包括:取保候審申請書、不予變更強制措施通知書、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保證書、取保候審通知書、保證書、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被取保候審人義務告知書、監視居住決定書、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通知書、解除監視居住決定書/通知書等。

17. 審閱案卷是否包含對犯罪嫌疑人系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的采取強制措施的許可證明文件或通報材料。

18. 審閱案卷是否包含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決定書、執行技術偵查措施通知書、延長技術偵查措施期限決定書、解除技術偵查措施決定書等關於技術偵查相關的法律文書。

19. 審閱案卷是否包含對犯罪嫌疑人羈押至看守所時的入所體檢健康檢查表,瞭解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狀態。

20. 審閱卷宗是否包含偵查階段與律師工作相關的文書,如申請回避及決定的文書、申請會見及決定的文書、辯護律師意見等。

21. 審閱卷宗是否包含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相關材料,瞭解附帶民事訴訟的具體情況。

22. 審閱卷宗中立案、拘留、逮捕、取保文書和起訴意見書上的罪名是否發生變化,分析偵查方向與重點,最重要的是分析案件證據問題,在審閱證據材料卷時分析罪名變更與證據的關聯性。

23. 審閱卷宗中拘留、逮捕、監視居住、取保等強制措施的適用時間節點,註意證據材料卷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因強制措施而發生變化。

24. 審閱卷宗中對不同犯罪嫌疑人是否采取瞭不同的強制措施,對應不同犯罪嫌疑人是否因強制措施的不同而對同一事實的供述存在矛盾。

25. 審閱卷宗中對強制措施的適用,偵查機關與檢察機關是否存在不同意見,分析檢察機關意見背後的原因,作為辯護的參考。

26. 審閱卷宗中有關強制措施文書的銜接時點,是否存在超過法定時限的情形,是否存在非法羈押或超期羈押的情形。

27. 審閱卷宗中有關強制措施適用的文書,法律手續是否完備,是否履行瞭告知義務,是否有被告知人和辦案人的簽字。

28. 審閱卷宗中有關文書的簽字是否與辦案人員一致,是否存在漏簽、錯簽等情形。

29. 審閱卷宗時可將報案時間、受案時間、立案時間、拘留時間、提請逮捕時間、批準逮捕時間、取保時間、監視居住時間、延期審批時間、偵查終結時間、移送審查起訴時間等制作成時間表,有利於清晰把握案件辦理的脈絡。

30. 審閱卷宗時可參照《公安機關刑事案卷立卷規范》中關於訴訟文書卷立卷規范的部分,審閱在案卷宗是否完整、準確、清晰。


第三部分 證據材料卷宗

刑事案件卷宗中,對於偵查過程中采取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搜查、查封、扣押、查詢、凍結、調取證據、鑒定、辨認、通緝等偵查措施形成的法律文書和取得的證據材料,應當歸入證據材料卷。

證據材料卷宗中包含的系指控犯罪的實體證據,按照刑訴法關於證據的分類,包含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審閱刑事案件的證據材料卷,重點可從以下內容入手:

(一)訊問筆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31.審閱訊問筆錄的時間(是否存在疲勞審訊)、地點(是否是合法場所,包括看守所和公安機關辦案中心)、偵查人員(是否兩人訊問且簽字確認)。

32.審閱訊問筆錄中關於審訊時間的起止點,計算一次審訊的時長,對比審訊筆錄的字數,判斷是否符合常理。

33.審閱訊問筆錄中審訊時長,是否連續審訊時間過長,或者夜間審訊,有可能涉及疲勞審訊或變相刑訊逼供。

34. 審閱訊問筆錄中的訊問地點,首次訊問一般在辦案機關的辦案中心進行,後續審訊應在看守所或指定監視居住場所進行,而不能提出羈押地審訊。

35. 審閱訊問筆錄中審訊人、記錄人是否出現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同一人員訊問不同犯罪嫌疑人的情形,筆錄真實性是否存疑。

36. 審閱訊問筆錄,可將審訊時間、地點、人員列表對比,審閱是否存在人員交叉、時間交叉的問題。

37. 審閱訊問筆錄中是否存在筆錄大篇幅拷貝的情形,筆錄內容、格式、標點符號高度一致時,註意筆錄的形成原因和真實性。

38. 審閱筆錄的主體部分是否存在人為增加、刪減的內容,審閱是否系犯罪嫌疑人增加、刪減,會見時可對真實性核對。

39. 審閱筆錄中的訊問聾啞人、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翻譯人員,訊問未成年人是否有法定代理人在場。

40. 審閱筆錄是否經犯罪嫌疑人進行核對簽字,認真識別犯罪嫌疑人的落款簽字部分,是否準確地確認筆錄,是否存在“與你所說一致”等字樣。

41. 訊問筆錄前是否包含提訊提解證,提訊手續是否完整,與訊問筆錄載明的時間、地點、人員是否一致。

42. 核準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有無精神類疾病等。

43. 審閱訊問筆錄的供述內容,犯罪嫌疑人系認罪還是不認罪,系前期認罪還是後期認罪,有無反復無常的情形。

44. 審閱訊問筆錄的供述內容,犯罪嫌疑人如果認罪是否構成如實供述,是否可能構成自首。

45. 審閱訊問筆錄中的供述內容,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主犯從犯之分、認罪認罰、如實供述、坦白等情節,起訴意見書是否載明。

46. 審閱訊問筆錄的供述內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是否合理,有無證據支撐,有無自相矛盾,在案證據能否相互印證主要犯罪或辯解事實。

47. 審閱訊問筆錄的供述內容,如果存在共同犯罪,供述中對於作用、地位、參與程度、與其他人員的關系是否明確。

48. 審閱訊問筆錄中律師代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內容,與其他犯罪嫌疑人供述辯解、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其他證據對比分析。

(二)詢問筆錄(證人證言)

49. 審閱證人證言的詢問筆錄,對於形式要件的審查,參照上文對訊問筆錄的審閱註意事項,包括時間、地點、人員等。

50. 審閱證人的資格,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51. 審閱證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關系,是否有特定關系,是否存在利害關系,與案件本身有無利益沖突。

52. 審閱證人證言的前後內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形,是否與在案其他證據存在矛盾。

53. 審閱證人被詢問的過程,是否存在辦案人員引導性發問,虛設前提或者將答案隱藏在問題中等情形。

54. 審閱證人證言的內容,與其證明的事實,是否符合常情常理常識,是否存在明顯矛盾之處。

55. 審閱證人證言的內容,對於辦案機關指控犯罪的關鍵點,對認定犯罪起到何種作用,能否分析後對辯護起到作用。

56. 審閱證人是否作證時處於明顯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藥物麻醉狀態,以致不能正確表達,此時證人不具備作證資格。

57. 審閱毒品案件證人或者其他案件中證人是否做過尿檢,是否存在吸毒情形,考慮提出證人證言的證據效力問題。

58. 審閱證人證言的詢問是否單獨進行,對比多個證人證言的筆錄中載明的詢問時間與詢問人員是否存在重合,是否存在筆錄的復制粘貼等情形。

59. 審閱證人是否是承辦過本案的偵查人員、調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鑒定人員、翻譯人員,以上人員不能作為本案證人。

60. 審閱證人是否是對案件事實發表的評論、觀點、推測或預測,一般情況下,上述情形不能被法院采信,證人隻能就自己親身感知的案件事實作證。

(三)詢問筆錄(被害人陳述)

61. 審閱詢問筆錄載明的被害人是否與報案通知、立案通知一致,是否存在被害人前後變化的情形。

62. 審閱被害人陳述的詢問筆錄,對於形式要件的審查,參照上文對訊問筆錄、證人證言詢問筆錄的審閱註意事項,包括時間、地點、人員等等。

63. 審閱被害人陳述的內容與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等其他在案證據是否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形,被害人陳述的內容是否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形,不同被害人陳述之間是否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形。

64. 審閱被害人陳述要註意,被害人是否聘請訴訟代理人,要考慮到未來辯護席的對面既有公訴人,也有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

65. 審閱被害人陳述,要考慮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是否存在獲得被害人諒解的可能。

66. 被害人陳述與證人證言的詢問筆錄審閱方法論相似,可從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角度進行審閱,並提出質證意見。

(四)鑒定意見

67. 審閱鑒定意見,首先審閱鑒定機構與鑒定人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隻有具備鑒定資格,出具的鑒定意見才具有證據能力。

68. 審閱鑒定的事項是否超出瞭鑒定機構的業務范圍,鑒定事項是否超出瞭鑒定人的專業范圍,以及鑒定事項是否超出委托事項。

69. 審閱鑒定人的身份,是否存在法律規定的應當回避的情形,如應當回避而未回避,則鑒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70. 審閱鑒定所依據的檢材來源是否合法、清楚,對檢材的提取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檢材的保管、送檢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71. 審閱鑒定對象與檢材是否一致,以及檢材是否充足、可靠,如抽樣數量不達標等,會導致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72. 審閱鑒定意見的文書格式、內容、鑒定人的人數、簽名、鑒定機構的蓋章等形式要件是否符合要求。

73. 審閱鑒定意見是否依法告知相關當事人,是否進行瞭鑒定的復核、補正,鑒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74. 審閱是否存在補充鑒定、重新鑒定的情形,對比補充鑒定、重新鑒定與原始鑒定的差異。

75. 審閱鑒定的過程和方法是否符合專業規范,鑒定方法的選擇是否符合適當性原則。

76. 審閱鑒定意見與在案其他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相互矛盾,特別是與客觀證據之間進行對比。

77. 審閱鑒定意見的最終意見部分,是否超出瞭鑒定意見的范圍,是否存在主觀評價的非鑒定意見內容。

78. 審閱鑒定意見時,考慮是否需要申請重新鑒定或者聘請專傢輔助人咨詢。

(五)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79. 審閱勘驗、檢查的全過程是否合法,是否是偵查人員進行,偵查人員是否具備勘驗、檢查資質。

80. 審閱見證人是否適格,是否是偵查人員自行簽字見證,是否是真實人員見證。

81. 審閱人身檢查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檢查婦女的身體,是否由女工作人員或醫師進行。

82. 審閱屍體解剖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死因不明,是否經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是否通知死者傢屬到場。

83. 審閱勘驗、檢查筆錄是否是現場制作,記載是否全面,相關人員是否簽名確認,現場照片、錄像等是否符合規定。

84. 審閱勘驗、檢查筆錄與在案其他證據是否存在矛盾,多次勘驗、檢查筆錄之間是否存在矛盾。

85. 審閱勘驗、檢查的時間與案發時間、報案時間、立案時間等是否存在矛盾。

86. 審閱勘驗、檢查筆錄時,重點考慮是否需要申請重新勘驗、檢查及復驗、復查。

87. 審閱辨認筆錄載明的組織人員是否合法,辨認是否在偵查人員的組織下進行,組織人員是否是二人及以上。

88. 審閱辨認人員是否具備辨認能力,是否存在眼疾、近視、散光等影響辨認的疾病。

89. 審閱辨認對象是否混雜在特征相似的其他對象中,數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90. 審閱辨認筆錄時,從在案證據中考慮是否存在辨認前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可能,是否存在指認和明顯暗示的情形。

91. 審閱辨認筆錄是否依法制作,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是否簽名確認,見證人是否合法。

92. 審閱辨認筆錄與在案其他證據是否存在矛盾,多次辨認筆錄是否存在矛盾,辨認筆錄載明的辨認內容是否有誤。

93. 偵查實驗的筆錄是否經過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長批準,參加實驗人員是否簽名,程序是否合法。

94. 偵查實驗與案件發生時的各方條件是否存在明顯差異,如時間、地點、光線、風向等。

(六)物證、書證

95. 審閱物證、書證是否是原物、原件,如果是復制件,是否與原物、原件相符。

96. 審閱物證、書證的收集主體是否合法,是否是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通過現場勘驗、檢查、搜查、調取的。

97. 審閱物證、書證的收集方式及勘驗、檢查、搜查過程是否合法,是否制作筆錄,調取、提取、封存是否合法,詳見(五)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的閱卷要點。

98. 審閱扣押程序是否合法,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是否規范,扣押過程是否拍照、錄像。

99. 審閱物證、書證的保管過程是否合法,保管過程中物證是否發生變化。

100. 審閱書證中的情況說明,審查形式要件是否完備,是否具備出具情況說明的資格,以及內容是否真實,與在案其他證據是否矛盾。

(七)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101.審閱視聽資料的來源和收集方式是否合法,制作過程是否合法。

102.審閱視聽資料是否存在篡改、偽造或無法確定真偽的情形。

103.審閱視聽資料是否存在制作、取得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存在無法合理解釋的疑問的情形。

104.審閱視聽資料是否為原件,是否遭到過剪輯、增加、刪減等情形。

105.審閱電子數據的提取過程是否是兩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是否制作筆錄、清單,是否有見證人。

106.審閱電子數據是否進行瞭鑒定,詳見(四)鑒定意見的閱卷要點。


第四部分 視頻資料

刑事案件卷宗中,有些證據材料系以光盤作為載體,除瞭上文提到的作為證據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還有視頻資料系與其他證據同時產生,比如訊問筆錄的同步錄音、錄像。

視頻資料,在實務中檢察機關一般會限制辯護律師查閱、拷貝,在溝通爭取下,可能會允許辯護律師在檢察院現場查看,而限制拷貝。審閱刑事案件的視頻資料,重點可從以下內容入手:

(一)同步錄音、錄像

107.審閱同步錄音、錄像與在案訊問筆錄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有筆錄而無同步錄音、錄像的情形。

108.審閱同步錄音、錄像是否完整、清晰,是否反應出訊問的全過程,是否存在訊問過程中刑訊逼供、引供誘供等情形。

109.審閱同步錄音、錄像是否存在辦案人員在訊問過程中將犯罪嫌疑人提出訊問室時間過長的情形。

110.審閱同步錄音、錄像反應出的內容,與筆錄中記載的關鍵內容,是否能夠對應上,辦案人員是否如實記載筆錄。

111.審閱同步錄音、錄像與審訊訊問筆錄具有相似性,可參照上文審閱,核心關註筆錄是否真實、客觀、完整。

112.審閱同步錄音、錄像中是否存在刪減部分視頻的情形,向犯罪嫌疑人核實被刪減部分的真實情況。

113.審閱同步錄音、錄像中是否存在非筆錄載明的辦案人員出入審訊室的情形。

114.審閱同步錄音、錄像中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不符合常情常理的動作、語音、表達等,註意細節。

115.審閱同步錄音、錄像中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前後供述不一致但無合理過渡的情形。

116.審閱同步錄音、錄像中是否存在辦案人員以政策宣講為由進行恐嚇、威脅等,威逼利誘犯罪嫌疑人認罪的情形。

(二)執法記錄儀

117.審閱辦案人員在現場辦案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依法依規辦案。

118.審閱執法記錄儀顯示的視頻內容與在案其他證據是否存在矛盾。

(三)屍檢過程、鑒定過程、偵查實驗過程等

119.審閱視頻資料與屍檢報告、鑒定意見、偵查實驗筆錄等是否具有同一性,是否存在矛盾之處。

120.完整審閱卷宗的證據材料,對比《公安機關刑事案卷立卷規范》中關於證據材料卷立卷規范,全面審閱卷宗證據。


結 語

刑事案件的閱卷工作,在刑事辯護工作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作為“打官司就是打證據”的證據材料,在刑事案件中,證據往往決定瞭一個人是否犯罪,更決定瞭一個人的自由乃至生命是否會被剝奪。

因此,無論如何強調細致與認真,在閱卷工作中都不為過。閱卷,常看常新。從蛛絲馬跡中找到一點希望,在百轉千回裡望得柳暗花明,而後成為有效辯護乃至無罪辯護功成的重要一環。


作者簡介:

牛健,北京市億達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專業。從業以來,辦理瞭一系列疑難、復雜爭議解決案件,專註於刑事辯護、刑事合規、刑事控告以及刑民交叉爭議解決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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