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EAST5.0報送須知

然后怎样 2024-05-16 14:12 1次浏览 0 条评论 taohig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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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送機構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直銷銀行、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理財公司。在原有基礎上,增加直銷銀行、理財公司,以及理財登記中心。對於理財公司,從2022年開始,將多瞭大集中、金數、資管產品、EAST5.0等模塊的報送要求。

報表框架:

EAST4.0包括十個監管主題域、66張數據表、1852個數據項,EAST5.0包括11個監管主題域、70張數據表、1838個數據項。其中理財業務域仍由理財登記中心報送,減少數據重復采集。不過,關於理財數據的報送,雖報送機構為理財登記中心,但羊毛出在羊身上,理財數據最終還是來自於銀行和理財公司,因此EAST5.0對銀行和理財公司就理財數據報送提出瞭要求:加強與理財登記中心的溝通,明確理財登記數據與EAST要求的映射關系,提升理財信息在登記中心的登記質量,在本機構做好理財數據的存儲。即雖然數據不用報送,但本機構需要有相關報送數據的存儲,且需要提升理財登記的質量。

以下是主題的變動情況:

報送時間和頻率:

集中報送:銀保監會直管機構2022年5月18日前完成首次報送,其他法人機構最晚2022年5月20日之前完成首次報送。首次報送內容:狀態類報文,需要報送2019年12月,2020年6月,2020年12月,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4月末的6期狀態類數據。明細類數據補報2020年1月1日以來的發生數據。集中采集時,明確采集在采集時間段內所有已結清/失效/終結的歷史數據及所有存續數據,所有已終結的歷史數據僅報送在其終結日的一條終態數據即可,不追溯已終結數據在采集期內的狀態變化。同時糾正EAST4.0的錯誤,若機構員工等已經離職、停業但對應的業務仍存續,則需要報送,哪怕離職、停業時間早於集中采集時段。

持續報送:月報。法人每月18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報送上月數據。分支機構應在每個月20日之前(遇節假日順延)報送上月數據。鼓勵各地區對明細類報表進行每日采集,每日采集時建議增量采集。不過,法人在各地的分支機構的采集模式若與法人所在地要求不同時,分支機構可以不受當地監管部門的約束。

報送門檻:

信用卡賬戶交易明細的門檻下限由10000元及以上,改為5000元及以上的交易。其他表的報送門檻要求未變。

解決方案詳見://http://www.resoftcss.com.cn/htm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