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坑監測是指在基坑開挖施工過程中,借助儀器設備和其他手段對基坑圍護結構、周圍環境(土體、建築物、道路、地下管線等)的應力、位移、傾斜、沉降、開裂及地下水位的動態變化、土層孔隙水壓力變化等進行綜合監測。
一、基本規定
1、監測要求
對於開挖深度大於等於5m 或開挖深度小於5m 但現場地質情況和周圍環境較復雜的建築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監測的建築基坑工程應實施基坑工程監測。
建築基坑工程施工前,應由建設方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監測單位對建築基坑工程實施現場監測。基坑設計提出對基坑監測的技術要求,包括監測項目、監測頻率和監測報警值等。監測單位編制的監測方案需經建設方、設計方、監理方的認可,必要時還需與基坑周圍環境涉及的有關單位協商一致後方可實施。
2、監測步驟:
(1)接受委托。
(2)現場踏勘,收集資料。
(3)制定監測方案。
(4)監測點設置與驗收,設備、儀器校驗和元器件標定。
(5)現場監測。
(6)監測數據的處理、分析及信息反饋。
(7)提交階段性監測結果和報告。
(8)現場監測工作結束後,提交完整的監測資料。
二、基坑監測方案
1、監測方案內容
(1)工程概況。
(2)建設場地巖土工程條件及基坑周圍環境狀況。
(3)監測目的和依據;監測內容和項目。
(4)基準點、監測點的佈置及保護。
(5)監測方法及精度。
(6)監測頻率、監測報警及異常情況的措施。
(7)監測數據處理與信息反饋。
(8)監測人員的配備;監測儀器設備及檢定要求。
(9)監測作業安全及其他管理制度。
2、特殊情況監測方案
對於有下列特殊情況的監測方案需進行論證∶
(1)地質和環境條件復雜的基坑工程。
(2)臨時重要建築和管線,以及歷史文物、優秀近現代建築、地鐵、隧道等破壞後果很嚴重的基坑工程。
(3)已發生嚴重事故,重新組織施工的基坑工程。
(4)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一、二級基坑工程。
(5)其他需論證的基坑工程。
3、監測方案執行
監測單位應嚴格執行監測方案,如發生基坑工程重大變更時,監測單位應與建設方及有關部門研究並及時調整監測方案。監測數據應及時整理分析,並將監測數據信息反饋有關部門。當監測數據接近報警值時,應立即報送建設方和有關部門。
基坑工程監測期間,建設方和施工方應協助監測單位保護監測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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